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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1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保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價值之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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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