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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1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本會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 一、自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函到達之日起,逾第七條所定期限未開始募集或未募集成立。 二、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情事。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情事。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生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事項,未依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申報本會。 五、其他有違反本準則規定或本會於核准申請或申報生效時之限制或禁止事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時,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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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