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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1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二、有第六條規定之情事。 三、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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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