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 第2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7條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人員,不得挪用客戶款項或受益憑證或有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付,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各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為之,不得委由基金銷售機構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