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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8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妥善保存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各項憑證,其保存方式及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如非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者,基金銷售機構應依法令或同業公會訂定之電子交易作業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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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