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 第3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3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提出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檢附之申請(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由本會公告。 依本準則規定提出之申請(報)書件,應依本會規定格式製作並裝訂成冊。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