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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除本會另有規定外,申請(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辦理追加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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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