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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9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未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內,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發行受益憑證得不印製實體,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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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