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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 第2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20條
事業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之目的,在落實自我監督之機制、及時因應環 境改變,以調整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並提昇內部稽核部門的檢查品質及 效率;其檢查之範圍,應涵蓋各類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事業執行前項檢查,應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自行檢查作業之程序及方法。 事業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決定前項自行檢查作業程序及方法,並至少包含 下列項目: 一、確定應進行測試之控制作業。 二、確認應納入自行檢查之營運單位。 三、評估各項控制作業設計之有效性。 四、評估各項控制作業執行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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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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