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 第2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21條

事業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先督促其內部各單位 及子公司每年至少辦理自行檢查一次,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之自 行檢查報告,併同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 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事業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 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 前項自行檢查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檢查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保存五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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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