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 第2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22條

事業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之結果,以是否能合理確保下列事項,分為有 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或有重大缺失之內部控制制度: 一、董事會及總經理知悉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達成程度。 二、財務報導係屬可靠。 三、已遵循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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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