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 第2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25條
本會得視事業規模及業務性質,命令設置隸屬於董事會或總經理之單位, 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董事會應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公司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 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各監察人報告。 前項法令遵循主管名單,應於董事會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填報異動原因併董 事會會議紀錄申報本會備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4條
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全文
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