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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 第2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26條
負責法令遵循之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 符合法令規定。 三、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 形。 四、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五、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法令遵循 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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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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