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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 第3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33條
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保險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信託業、期 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 ,除證券交易法、信託業法、期貨交易法、保險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準用
第四條
第二項至第五項、
第七條
、
第八條
、
第十三條
、
第二十一條
、
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至第五項、
第二十四條
至
第三十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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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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