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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簡介。 二、事業組織。 三、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四、營運概況。 五、最近二年度綜合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六、最近二年受本會處罰之情形。 七、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訴訟或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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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