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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 第2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2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基金經理人, 除經證期會核准外,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決定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 某種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時起,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再持有該種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時止,不得參與同種股票買賣。 前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基金經理人及 其關係人從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交易,應依證期會之規定,向所屬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申報。
第五條
第三項關於關係人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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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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