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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3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基金經理人本 人或其配偶有擔任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 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之股東者,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買賣該發行公司所發行之證券時,不得參與買賣之決定。 前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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