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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3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應於一個月內申請募集符合證期會 規定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應於經核准後六個月內開始募集,四十五天 內募集成立該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或募集成立基金者,廢止其營業 之核准,並通知限期繳銷營業執照;限期不繳銷者,由證期會公告註銷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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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