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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33條

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第二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至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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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