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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3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向證期會申報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申報前項年度財務報告,應送由同業公會彙送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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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