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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4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分別設帳,並應依證期 會之規定,作成各種簿冊文件;其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其 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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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