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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 股東,不得兼為其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 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股東,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不得擔任其他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 上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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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