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有一名以上符合第八條規定資格條件之股東,且其合 計持有股份不得少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前項股東轉讓持股,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股東轉讓持股前申報證期會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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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