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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1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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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