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 第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有一名以上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八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股東,除以發行新股分配員工紅利、發行新股保留由員工承購或符合一定條件者外,其合計持有股份不得少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前項股東轉讓持股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轉讓前申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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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