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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規定之各種書件,如係以外文作成者,除年報、財務報告及公開說明書外,應附具中文譯本。 外國人提供之文件除聲明書及護照影本外,均需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法定公證機關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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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