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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第 二 章 營業許可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向本會申請核准。 任何人非經前項核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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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許可」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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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