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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 第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第 二 章 營業許可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向本會申請核准。 任何人非經前項核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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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由客戶將資產委託全權委託…
「營業許可」的其他條文
第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已募集成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第5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已…
第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自本會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
第7-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申請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
第7-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本會許可之…
第7-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
←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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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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