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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營業許可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同業公會審查後,轉報本會許可: 一、公司章程。 二、業務章則。 三、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董事會議事錄。 五、營業計畫書:應載明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經營業務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 六、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七、以信託方式辦理者,應同時檢具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應檢具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業務章則,應載明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經營原則、作業手續、權責劃分、營業紛爭處理、人員教育訓練及管理事項等內部控制制度。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同時申請分支機構協助推廣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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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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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