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第1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1條

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