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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2條

未參加第十條訓練或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不得充任業務人員,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業務人員登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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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