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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21條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所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規定,及第十八條之二第十八條之三規定,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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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