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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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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投資或交易之方式與為指示保管、處分、收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之資產,應以基金保管機構之基金專戶名義登記。但持有外國之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得依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訂契約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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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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