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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業務操作之規定為之。 前項有關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及其他處理事項之業務操作規定,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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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