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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10條

受益人會議非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不得開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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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