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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 第13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13條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一、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 二、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三、變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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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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