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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第34條

證期會得隨時命基金保管機構或其關係人,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事項 提出報告或參考資料,並得檢查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帳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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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