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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第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核准後,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核准申請通知函送達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但有正 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證期會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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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