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 第9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第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核准申請後,證 期會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其核准: 一、自核准申請函到達之日起,逾第八條所定期限未開始募集者。 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情事者。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生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事項,未依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抄送證券 相關單位者。 四、其他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證期會於核准申請時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撤銷核准申請時,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相關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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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