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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43條

第 三 章 基金之種類 › 第 七 節 組合型基金
每一組合型基金至少應投資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組合型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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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