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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 第42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42條
第 三 章 基金之種類 › 第 七 節 組合型基金
組合型基金指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且不得投資於其他組合型基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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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5條
第一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風險暴露之計算方式、第五項、第十條之一、第十四條、第…
「組合型基金」的其他條文
第43條
每一組合型基金至少應投資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組合型基金淨資產價值…
← 第41-2條
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全文
第4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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