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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57條

第 五 章 基金之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資產,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之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按基金帳戶別,獨立設帳保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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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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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