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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55條

第一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風險暴露之計算方式、第五項、第十條之一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九條規定,於私募基金適用之。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條第六十五條規定,除私募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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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