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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91條

第 十一 章 附則
本辦法規定有關書件格式,由本會公告。 本辦法規定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為公告之事項,其方式依本會所指定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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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90條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十七條第四…第9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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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