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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90條

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所稱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者,由本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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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