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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非會員理事及監事遴選辦法
一句話看懂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非會員理事及監事遴選辦法規範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非會員理事及監事的遴選程序、資格條件及相關事項,以確保公正遴選。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4-10-30・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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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遴選之非會員理事及監事,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擔任證券、期貨或金融相關機構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職務合計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於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擔任教授或副教授,講授證券、期貨、投資、財務金融、會計、審計、經濟、管理或法律等相關課程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三、曾任證券、期貨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任簡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執行會計師或律師業務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熟稔證券、期貨或金融管理業務,著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聲譽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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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遴選之非會員理事及監事,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有本法
第六十八條
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年滿六十五歲者。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或其他有利益衝突者。 四、其他事實足認有不適任之情事者。 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後,有前項第二款以外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並重新遴選,報本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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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應依本會核定其非會員理事及監事之名額,提報該名額二倍之理事及監事名單,檢附符合
第二條
且無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證明或聲明文件,報本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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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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