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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非會員理事及監事遴選辦法
› 第3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非會員理事及監事遴選辦法 第3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遴選之非會員理事及監事,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有本法
第六十八條
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年滿六十五歲者。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或其他有利益衝突者。 四、其他事實足認有不適任之情事者。 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後,有前項第二款以外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並重新遴選,報本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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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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