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 第2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 分析、投資判斷建議,或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有價證券投資之業 務者。 前項所稱報酬,包含直接或間接自客戶或第三人取得之任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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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