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 第3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3條

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之核准。 任何人非經前項核准,不得使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類似事業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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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