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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23條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填具申 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 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之財務預測。 二、具備防範利益衝突之分支機構操作規則。但與前次申請分支機構兼營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檢具之操作規則相同者,免附。 三、董事會議事錄。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五、符合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之書件記載事項不完備,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本會得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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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