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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 第26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26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本會核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 三、變更營業項目。 四、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五、受讓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 六、解散或合併。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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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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